ICP信息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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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网站
http://www.miibeian.gov.cn
- 点击“注册”按钮进行
ICP用户注册
- 根据系统要求填写注册信息
点击“提交”按钮---
系统会向该用户注册的手机发送短信其中包括手机验证码。
向该用户注册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其中包括邮件验证码。
注意:用户注册后如果长时间未收到手机验证或邮件验证码,用户可以登录系统请求重发验证码。此时系统会生成新的手机验证码和邮件验证码并发送给用户。
- 获得手机或邮件验证码后
再次登录系统
- 输入手机和邮件验证码通过验证
进入系统功能主页面
- 在任务列表中选择
“ICP备案信息采集--添加”
- 根据系统提示分别进行备案主体信息、
备案网站信息的录入
- 系统给出录入信息总览,
检查无误以后,提交备案信息---
若发现录入有误可使用“ICP备案信息采集--修改”功能进行修改。
注意:一旦提交,用户不允许修改已提交内容,只能等待数据进入内网后重新进行录入。
- 等待通信管理局或电信管理局
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期间用户收到系统发送的催办通知(根据提交的备案信息生成)、审核通过通知(带电子证书以及操作方式说明文件附件)的电子邮件。
- 再次登录进入系统功能主页面
- 在任务列表中选择
“ICP备案业务管理-备案/许可证下载”
进入电子证书下载总览页面
- 点击“证书下载”链接,
进入证书下载页面
- 根据界面提示下载电子证书
并安放在正确的位置
- 完成ICP信息备案
申请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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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ICP申办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 (1) 申办经营 ICP 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公司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公司概况,包括从事 ICP 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等;
(4) 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5)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7) 从事经营 ICP 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
(8)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9)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 非经营性ICP履行备案手续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 (1) 填写《ICP备案登记表》;
(2)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 网站的网址和服务项目;
(4)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ICP与IP备案常见问题集锦(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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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 用户可以通过独立的域名(www.miibeian.gov.cn)或独立的 IP 浏览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
- 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何界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否需要备案?
-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有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分别依法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同意,并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该批准文件。(相关部门通信地址请浏览: http://www.miibeian.gov.cn/chaxun/zwgk1.jsp?shengid=440000 )
- 不同类型网站备案各需申请哪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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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
- 新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
- 文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
- 出版:《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发)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
-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经营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 GSP 认证证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